公司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能拿不到一份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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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6日公司给我发了待岗通知,我以邮件形式正式拒绝待岗,于是公司12月8日给我发了”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“,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,且协商补偿没有达成一致,从12月9日开始正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第二天我就签了我以为的离职证明,实际标题为“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证明书”,上边写了个人原因离职,我签字按手印,日期是12月9日。
昨天已开庭,我提交的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”证据被公司以“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证明书”中的个人原因离职为证据说我已于次日变更离职原因。主审说我比较被动,我想以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”时间在前并已生效,公司的解除劳动证明书时间在后,故证据不成立写一份补充意见。
请问这样是否可行,关键时间点都是在12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的,是否有影响?
另外,我还想通过待岗通知函来举证公司试图逼我离职,以离职证明为由诱导我签了所谓了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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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的 问的问题 2022年12月27日